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081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4281994********,彝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镇**路**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乡**村**组)。被告人文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文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了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文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文某某及其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文某某于2017年7月在河北省沧州市加入传销式电信诈骗组织 “香港水玲珑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香港新肤雅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后随该组织搬迁至河北省定州市。该组织以“累计投资每套2900元的‘化妆品’达一定数额后可以逐级升职,最终拿高工资发财”为诱饵拉人入伙成为公司的“业务员”,并通过“总经理”、“经理”、“大主任”、“小主任”等人的层层管理,组织“业务员”使用女性QQ号、微信号,以恋爱为名,编造“没有生活费”、“没钱看病”、“见面没有路费”等理由骗取男性被害人钱财,并监督“业务员”将诈骗所得上交该组织。
被告人文某某加入该诈骗组织后,于2019年7月至9月期间,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407.14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文某某于2019年7月至8月,采取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2600元。
2.被告人文某某于2019年7月,采取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540元。
3.被告人文某某于2019年6月至9月,采取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7724元。
4.被告人文某某于2019年7月至9月,采取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龙某某人民币243.14元。
5.被告人文某某于2019年9月,采取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谭某某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信息、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加入诈骗组织,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宁宇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路**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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