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住贵港市港北区**镇**屯**号。2019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经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4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文某某窜到桂平市**村**屯,偷走被害人苏某甲停放在其住宅前的一辆金彭牌黄色三轮电动车。经鉴定,涉案的三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490元。
二、2020年5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文某某窜到桂平市**镇南方电网供电所,偷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宿舍内一辆绿润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涉案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T恤、塑料袋等物证(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证人苏某甲的证言,被害人苏某乙、陈某某陈述,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文标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文某某现羁押在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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