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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污染环境案)_宝鸡市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宝鸡市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文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41968********,汉族,粗识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乾县**乡**村**组,案发前租住于宝鸡市金台区**城**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30日投案自首,同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钛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4月22日宝鸡市**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南新经营部。2014年11月24日,被告人文某某与其丈夫南某某(已判)开始共同经营南新经营部,经营范围为废旧物资购销(危险废物和境外可利用的废物及废旧汽车除外)。期间,南某某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大量收购危险废物废旧铅酸蓄电瓶,并雇佣工人张某某、王某某等利用电钻打眼的方式拆解废旧铅酸蓄电瓶,将电瓶内的含铅废液利用暗管排入千河汽配城下水道内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文某某帮助南某某联系拆解废旧电瓶的工人干活、向工人结算工资、登记废旧电瓶过磅数字、联系货车司机发货等。

2018年4月4日,公安民警将正在处置废旧铅酸电瓶的南某某、王某某等人抓获,现场查获处置过的废旧铅酸电瓶181个,重3.1215吨。经宝鸡市环境保护局认定,拆解处置的废旧铅酸电瓶属于危险废物,其通过暗管排放含铅污染物已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3倍以上。

另外,被告人文某某与其丈夫南某某于2018年4月1日、4月3日两次雇佣货车将使用上述方法处置过的废旧铅酸电瓶分二批销售至渭南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称重笔录、辨认笔录;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曹某某、郝某某等证言;3、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南新经营部擅自处置危险废物的认定;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帮助其丈夫南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环境污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陈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继前

(院印)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1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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