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111970********,苗族,技工学校,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栋**号,现住贵州贵阳市云岩区**路**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补充相关证据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11日至2019年11月11日;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26日、自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0日,被告人文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中山东路“癒元堂”店内,喝了“癒元堂”搞活动促销的免费的刺梨汁后,于2018年2月至2018年5月期间,先后十多次到贵阳市云岩区中山东路“癒元堂”店内,以“癒元堂”的刺梨汁引发其痛风,导致其患上滑膜炎与半月板破裂为由,在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通过到“癒元堂”店面内躺着、纠集他人到“癒元堂”店面吵闹等方式要求“癒元堂”医治或赔偿其损失,导致“癒元堂”经营亏损,员工离职。2018年5月18日,“癒元堂”与文某某签订调解协议,“癒元堂”赔偿文某某16000元。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文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接处警记录、营业额统计表、情况说明、调解协议书、收条、病历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龚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癒元刺梨原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无理事由多次纠集他人到癒元堂要求治疗和赔偿,最终获得癒元堂支付的16000元赔偿款,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经营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艳娟
2020年2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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