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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二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身份证号4224321971********,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市**镇,现住址湖北省京山市**镇**路**号**栋**单元**室。于2020年05月14日因危险驾驶罪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16时45分,被告人文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京山市新市镇洪泉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洪泉村三组弯道路段时,与对向周某某驾驶的“鄂H*****”小型驾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文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京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文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文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9.6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暂扣车辆放行凭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证明;2、证人周某某证言;3、被告人文某某供述与辩解;4、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勘验照片15张;6、含询问、呼吸式酒精检测、提取血液、事故现场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文某某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从重处罚情节;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曾晓莉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5872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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