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县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文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三轮电动车从惠东县白花镇沿江路四巷往惠东县中国邮政快递白花营业点方向行驶,行驶至惠东县白花镇新平大道中国邮政储蓄附近路段时被交警白花中队查获。经鉴定,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93mg/100ml。同年11月17日,被告人文某某经口头传唤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 艳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文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