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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建明盗窃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检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文建明,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6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住湘乡市**镇**村**村民组**号。2019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1月12日因盗窃被宁乡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建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以来,被告人文建明多次在宁乡市流沙河镇盗窃他人财物,具体分述如下:

l.2020年3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文建明在宁乡市**镇**村**组被害人戴某某家,以溜门入室方式盗窃了现金500余元。 

2.2019年12月9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文建明在被害人喻某甲停放在宁乡市流沙河镇集镇中意超市门前坪里的一辆从流沙河镇至青山桥镇的班车驾驶室内钱包中盗走现金300余元。 

3.2018年10月12日6时许,被告人文建明在宁乡市流沙河镇集镇农贸市场附近一肉食店门前,盗走被害人李某某一手提包内的现金3000余元。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文建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害人李某某、戴某某、喻某甲的陈述;3.证人喻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文建明的供述与辩解;5.笔录类证据: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6.视听资料制作说明书及光盘附后。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建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建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康莉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文建明现取羁押于宁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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