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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敲诈勒索)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公刑诉〔2019〕182号

被告人张堂强,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德州东方**有限公司、德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县**镇**村**号,现住德州市陵城区**号楼**单元**室(自报),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7年4月25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12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洪振,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021987********,汉族,初中文化,德州东方**有限公司、德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号,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7年4月25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12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安良,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11988********,汉族,中专文化,德州东方**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城区**路**号**号,现住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至2017年9月17日止。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7年4月2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12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021987********,汉族,中专文化,德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庄**号,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开发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7年4月25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1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61988********,汉族,小学文化,德州东方**有限公司、德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楼镇**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4月20日被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3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7年4月25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11月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021989********,汉族,中专文化,德州市东方**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镇**村**号,现住德州市德城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7年4月25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1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堂强、赵洪振、冯安良、王某甲、张某乙、魏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堂强、冯安良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2019年3月29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12月29日、2019年3月1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7年1月至4月,被告人张堂强、赵洪振陆续招募雇佣部分前科劣迹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在德城区弘丰投资公司、德城区天翔大厦等地,以低息免抵押放贷为由,诱使被害人与其签订借款合同及车辆买卖合同等明显虚高数额的借款合同,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害人小部分数额钱款作为定金,后以缴纳质保金为由让被害人提某某现金后交回定金的一部分,再谎称验车将被害人车辆开走藏匿,并以检验系统升级等理由推诿被害人,待被害人索要车辆及询问尾款发放时,被告人一方以车辆必须过户为由对其威胁、恐吓,肆意认定违约,迫使被害人交付钱款赎回车辆。系利用“套路贷”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形成以张堂强、赵洪振为首要分子,冯安良、王某甲、张某乙、魏某某等人为固定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一.敲诈勒索罪

1.2017年1月13日,被告人张堂强、赵洪振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德城区弘丰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场所与被害人王某乙签订虚假借款合同,期间为被害人拍摄录像及照片,合同约定金额2万元,赵洪振给王某乙转账1万元,又向王某乙索要了1000元,王某乙实际得款9000元,以验车为由将被害人王某乙的鲁******江淮和悦轿车开走藏匿,并故意拖延办理借款,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被告人张堂强等人向其索要违约金。被害人王某乙缴纳12000元将车赎回,被敲诈勒索3000元。

2.2017年2月3日,被告人张堂强、赵洪振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德城区弘丰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场所与被害人阎某某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金额5万元,赵洪振给阎某某现金1万元,以验车为由藏匿扣押其鲁******黑色别克君越轿车,并以此对被害人威胁、要挟,肆意认定违约,被告人赵洪振、张堂强向其索要违约金。被害人阎某某缴纳22000元将车赎回。被敲诈勒索12000元。

3.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张堂强、赵洪振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冯安良在德城区天翔大厦东方易贷有限公司与被害人杨某某签订虚假借款合同,期间为被害人拍摄录像及照片,合同约定金额8万元,赵洪振给杨某某转账3万元定金,又向杨某某索要了2万元,杨某某实际得款1万元,以验车为由将被害人杨某某的冀******哈弗H6汽车开走藏匿,后赵洪振、张堂强以车辆必须过户为由相威胁、要挟,肆意认定违约,向其索要违约金。被害人杨某某缴纳45000元将车赎回,被敲诈勒索35000元。

4.2017年3月2日,被告人张堂强、赵洪振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冯安良在德城区天翔大厦东方易贷有限公司与被害人马某甲签订虚假借款合同,期间为被害人拍摄录像及照片,合同约定金额1万元,赵洪振给马某甲转账1万元,又向马某甲索要了5000元,马某甲实际得款5000元,王某甲以验车为由将被害人马某甲的鲁******白色五菱宏光汽车开走藏匿,后赵洪振、张堂强、冯安良等人以车辆必须过户为由相威胁、要挟,肆意认定违约,向其索要违约金。被害人马某甲缴纳25000元将车赎回,被敲诈勒索20000元。

5.2017年3月3日,被告人张堂强、赵洪振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冯安良在德城区天翔大厦东方易贷有限公司与被害人鲁某某签订虚假借款合同,期间为客户拍摄录像及照片,合同约定金额6万元,赵洪振给鲁某某转账3万元,又向鲁某某索要了2万元,鲁某某实际得款1万元,后张某乙以验车为由将被害人鲁某某的鲁******黑色新帕萨特汽车开走藏匿,赵洪振、张堂强等人以车辆必须过户为由相威胁、要挟,肆意认定违约,向其索要违约金。被害人鲁某某缴纳33000元将车赎回,被敲诈勒索23000元。

6.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张堂强、赵洪振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冯安良在德城区天翔大厦东方易贷有限公司与被害人戴某某签订虚假借款合同,期间为客户拍摄录像及照片,合同约定金额4万元,赵洪振给戴某某转账1万元,又向戴某某索要回5000元,戴某某实际得款5000元,后王某甲以验车为由将被害人戴某某的鲁******银色雪佛兰赛欧汽车开走藏匿,被告人赵洪振等人以车辆必须过户为由相威胁、要挟,肆意认定违约,向其索要违约金。被害人戴某某缴纳15000元将车赎回,被敲诈勒索10000元。

7.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张堂强、赵洪振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张堂强在德城区天翔大厦东方易贷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张某丙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金额2万元,赵洪振给张某丙转账2万元定金,又向张某丙索要1万元,张某丙实际得款1万元,王某甲以验车为由将被害人的鲁******白色瑞风S3汽车开走藏匿,后张堂强以张某丙不是车主为由让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被害人张某丙归还10000元借款后,2017年3月27日,被害人张某丙的哥哥张某丁重新与被告人一方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金额2万元,赵洪振给张某丁转账1万元,又向张某丁索要了5000元,张某丁实际得款5000元,被告人赵洪振、张堂强等人以车辆必须过户为由相威胁、要挟,肆意认定违约,向其索要违约金。被害人张某丙缴纳30500元将车赎回,被敲诈勒索25500元。

8.2017年3月25日,被告人张堂强、赵洪振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张堂强在德城区天翔大厦鼎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害人肖某某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金额5万元,赵洪振给肖某某转账2万元,又向肖某某索要5000元和GPS安装费1400元,肖某某实际得款13600元,并且给肖某某的鲁******白色科鲁兹汽车安装GPS后故意拖延放款,被告人张堂强以拆除GPS为由,让魏某某将肖某某的科鲁兹汽车开走藏匿,并以车辆必须过户为要挟,肆意认定违约,向其索要违约金。被害人肖某某缴纳3万元将车赎回,被敲诈勒索16400元。

9.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张堂强、赵洪振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冯安良在德城区天翔大厦东方易贷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刘某甲签订虚假借款合同,由王某甲负责为客户拍摄录像及照片,合同约定金额2万元,赵洪振给刘某甲转账1万元,王某甲以验车为由将被害人刘某甲的鲁******白色吉利帝豪汽车开走藏匿,并以此为要挟,肆意认定违约,张堂强、赵洪振等人向其索要违约金。被害人刘某甲缴纳18000元将车赎回,被敲诈勒索8000元。

10.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张堂强、赵洪振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冯安良在德城区天翔大厦东方易贷有限公司与被害人李某甲签订虚假借款合同,由王某甲负责为客户拍摄录像及照片,合同约定金额4万元,赵洪振给李某甲转账2万元,又向李某甲索要了15000元,李某甲实际得款5000元,王某甲以验车为由将被害人李某甲的鲁******白色现代瑞纳汽车开走藏匿,后赵洪振、张堂强等人以车辆必须过户为由相威胁、要挟,肆意认定违约,向其索要违约金。被害人李某甲缴纳20000元将车赎回,被敲诈勒索15000元。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赵洪振退赔李某甲1万元。

11.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张堂强、赵洪振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冯安良在德城区天翔大厦东方易贷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刘某乙签订虚假借款合同,由王某甲负责为客户拍摄录像及照片,合同约定金额4万元,赵洪振给刘某乙转账2万元,又向刘某乙索要了1万元,刘某乙实际得款1万元,魏某某以验车为由将被害人刘某乙的冀******大众polo汽车开走藏匿,被告人张堂强、赵洪振等人以车辆必须过户为由相威胁、要挟,肆意认定违约,向其索要违约金。被害人刘某乙缴纳18000元将车赎回,被敲诈勒索8000元。

12.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张堂强、赵洪振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冯安良在德城区天翔大厦东方易贷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刘某丙签订虚假借款合同,由王某甲为客户拍摄录像及照片,合同约定金额3万元,赵洪振给刘某丙转账1万元,又向刘某丙索要5000元质保金及200元配置车辆备用钥匙费用,刘某丙实际得款4800元,王某甲、魏某某以验车为由将被害人刘某丙的鲁******吉利新远景汽车安装上GPS定位后还给刘某丙,后被害人刘某丙再次去天翔大厦商议尾款发放时,魏某某以验车为由将车辆开走藏匿,被告人张堂强等人以扣押车辆、被害人涉嫌团伙诈骗为由相威胁、要挟,向其索要保证金。刘某丙缴纳29400元将车赎回,被敲诈勒索24600元。

13.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张堂强、赵洪振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冯安良在德城区天翔大厦东方易贷有限公司与被害人马某乙签订虚假借款合同,由王某甲为客户拍摄录像及照片,合同约定金额3万元,赵洪振给马某乙转账1万元,又向马某乙索要5000元,马某乙实际得款5000元,魏某某以验车为由将被害人的鲁******黑色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安装GPS定位并将车辆开走藏匿,被告人张堂强等人以此相威胁、要挟,向其索要保证金。马某乙共交了25000元将车赎回,被敲诈勒索20000元。

14.2017年3月13日,被告人张堂强、赵洪振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冯安良在德城区天翔大厦“东方易贷”与被害人刘某丁签订虚假借款合同,由王某甲为客户拍摄录像及照片,合同约定金额3万元,赵洪振给刘某丁转账1.5万元,又向刘某丁索要了1万元,刘某丁实际得款5000元,王某甲以验车为由将被害人刘某丁的鲁******野马牌越野车开走藏匿,张堂强以车辆必须过户为由相威胁、要挟,肆意认定违约。向其索要违约金未遂,至案发,该车一直未归还被害人。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已发还给被害人刘某丁。

15.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张堂强、赵洪振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冯安良在德城区天翔大厦东方易贷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卢某某签订虚假借款合同,由王某甲为客户拍摄录像及照片,合同约定金额2万元,赵洪振给卢某某转账1万元,王某甲给卢某某的鲁******黑色东风景逸汽车安装GPS后让其将车辆开走。2017年4月20日,冯安良等人以发放尾款继续履约为由让被害人卢某某再次到公司办手续未果,被告人张堂强、魏某某按照赵洪振提供的定位信息去禹城将卢某某的汽车开回德州藏匿。次日,卢某某将借款1万元归还张堂强。被告人张堂强等人拒不归还车辆,肆意认定其违约,向其索要违约金未果,至案发,该车一直未归还被害人。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已发还给被害人卢某某。

16.2017年4月15日,被告人张堂强、赵洪振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冯安良在德城区天翔大厦东方易贷有限公司与被害人曲某某签订虚假借款合同,由王某甲为客户拍摄录像及照片,合同约定金额1.5万元,赵洪振给曲某某转账1万元,魏某某将被害人曲某某的鲁******白色北汽绅宝D50开走验车后归还被害人,4月20日曲某某再次来到东方易贷公司,赵洪振给曲某某转账5000元,被害人曲某某实际共得款1.5万元,期间被告人一方再次以验车为由将被害人曲某某的鲁******白色北汽绅宝D50开走藏匿,并以扣押车辆相威胁、要挟,向其索要18000元未果,至案发,该车一直未归还被害人,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已发还给被害人曲某某。

17.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张堂强、赵洪振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冯安良在德城区天翔大厦东方易贷有限公司与被害人赵某乙签订虚假借款合同,由王某甲负责为客户拍摄录像及照片,合同约定金额5万元,赵洪振给赵某乙转账2万元,又向赵某乙索要回1万元,赵某乙实际得款1万元,王某甲以验车为由将被害人赵某乙的鲁******白色福田风景面包车开走藏匿,并故意拖延放款时间,向其索要违约金未果。至案发,该车一直未归还被害人,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已发还给被害人赵某乙。

18.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张堂强、赵洪振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冯安良在德城区天翔大厦东方易贷有限公司与被害人李某乙签订虚假借款合同,由王某甲为客户拍摄录像及照片,合同约定金额4万元,赵洪振给李某乙转账1.5万元,又向李某乙索要回10000元,李某乙实际得款5000元,王某甲以验车为由将被害人李某乙的鲁******黑色丰田RAV4汽车开走藏匿,后被告人赵洪振、张堂强等人以扣押车辆为由向其索要违约金未果。至案发,该车一直未归还被害人。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已发还给被害人李某乙。

19.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张堂强、赵洪振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冯安良在德城区天翔大厦东方易贷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崔某某签订虚假借款合同,由王某甲为客户拍摄录像及照片,合同约定金额4万元,赵洪振给崔某某转账1.5万元,又向崔某某索要回7000元,崔某某实际得款8000元,后魏某某以验车为由将被害人崔某某的鲁******黑色起亚越野汽车开走藏匿,被告人张堂强等人以扣押车辆为由向其索要违约金未果。至案发,该车一直未归还被害人,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已发还给被害人崔某某。

二.诈骗罪

1.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张堂强、赵洪振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冯安良在德城区弘丰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地点与被害人张某丁签订虚假借款合同,期间为被害人拍摄录像及照片,合同约定金额10万元,赵洪振给张某丁转账2万元,又向张某丁索要了8000元,张某丁实际得款12000元,冯安良谎称以验车为由让张某乙将被害人张某丁的冀******白色上海大众朗逸轿车开走藏匿,后赵洪振、张堂强、冯安良以车辆必须过户相威胁、要挟,肆意认定违约,敲诈勒索被害人张某丁未果。2017年2月6日,被告人张堂强、赵洪振、张某乙等人经他人介绍以43000元将该车转让。案发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张某丁。经鉴定,该车价值96804元。

2.2017年1月20日,被告人张堂强、赵洪振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冯安良在德城区弘丰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地点与被害人李某丙签订虚假借款合同,期间为被害人拍摄录像及照片,合同约定金额5万元,赵洪振给李某丙转账1万元定金,又向李某丙索要了5000元,李某丙实际得款5000元,后冯安良谎称验车将被害人李某丙的冀******黑色永源A380SUV汽车开走藏匿,被告人赵洪振、张堂强等人以车辆必须过户为由相威胁、要挟,肆意认定违约,敲诈勒索被害人李某丙未果。2017年2月5日,被告人张堂强、张某乙等人经他人介绍以19000元将该车转让。案发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李某丙。经鉴定,该车价值54947元。

3.被告人张堂强、赵洪振等人以扣押被害人刘某乙的冀******大众polo汽车为由敲诈勒索被害人刘某乙期间,被告人冯安良以缴纳看车费用等为由诈骗被害人刘某乙3700元。

4.被告人张堂强、赵洪振等人以扣押被害人刘某丙的鲁******吉利新远景汽车为由敲诈勒索被害人刘某丙期间,被告人冯安良以帮助更改合同,降低利息,延长贷款期限等为由诈骗刘某丙1000元及一部苹果平板电脑,经鉴定,该平板电脑价值3400元。

5.被告人张堂强、赵洪振等人以扣押被害人马某乙的鲁******黑色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敲诈勒索被害人马某乙期间,被告人冯安良以疏通关系等为由诈骗被害人马某乙5200元。

6.被告人张堂强、赵洪振等人以扣押被害人刘某丁的鲁******野马牌越野车敲诈勒索被害人刘某丁期间,被告人张某乙以疏通关系、放车等为由共计诈骗刘某丁5500元。

7.被告人张堂强、赵洪振等人以扣押被害人赵某乙的鲁******白色福田风景面包车敲诈勒索被害人赵某乙期间,被告人张某乙以疏通关系、停车费为由诈骗赵某乙3000元。

8.2017年7月份,被告人张堂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被害人刘某戊签订虚假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金额10万元,双方实际债务数额为7万元,并以被害人刘某戊位于德城区金卉小区31号楼2单元202号小产权房产作为抵押物,在未告知被害人刘某戊约定利息及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人张堂强擅自将被害人刘某戊的位于德城区金卉小区31号楼2单元202号小产权房产以明显低价出售给他人获利,且继续向被害人刘某戊索要本息。经鉴定,该房产价值656400元。

综上,被告人张堂强敲诈勒索数额220500元,诈骗721151元;被告人赵洪振敲诈勒索数额220500元,诈骗134751元;被告人冯安良敲诈勒索数额208500元,诈骗148051元;被告人王某甲敲诈勒索数额205500元;被告人张某乙敲诈勒索92900元,诈骗143251元;被告人魏某某敲诈勒索77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堂强退赃5万元,被告人赵洪振退赃15万元,被告人冯安良退赃3万元,被告人王某甲退赃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丁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堂强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山东鲁伟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报告等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堂强、赵洪振、冯安良、王某甲、张某乙、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要挟手段,强行索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堂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洪振、冯安良、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堂强、赵洪振、冯安良、张某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被告人冯安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合并执行。以被告人张堂强、赵洪振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系犯罪集团。被告人张堂强、赵洪振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银营军

2019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堂强、赵洪振、冯安良、王某甲、张某乙、魏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光盘3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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