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714号
被告人教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67********,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非人大、政协代表,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号**号楼**号,住驻马店市**小区**号楼**楼。1985年**月参加工作,2010年**月任驻马店市***局副局长,2013年**月任驻马店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4年**月借调驻马店市*******工作,分管该区域的项目建设,环保等工作,2017年**月任驻马店市********区高铁广场片区项目指挥部副指挥长,2018年**月分管******项目建设工作。2018年**月**日因涉嫌严重违法被驻马店市纪委监察委立案调查,次日被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11月15日因涉嫌受贿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6日因涉嫌受贿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平舆县公安局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纪委监察委侦查终结,2018年11月15日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教某某涉嫌受贿罪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8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6月,被告人教某某利用担任驻马店市*****副局长、分管*******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收受承建商马某某50万元人民币,为马某某在承揽该项目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2011年5月,教某某主动将50万元退还马某某。2010年中秋节被告人教某某收受马某某送礼金卡1万元。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教某某收受马某某送现金4万元。2011年清明节前后被告人教某某收受马某某送现金2万元。2012年被告人教某某女儿考上大学时,教某某收受马某某送现金1万元。2011年被告人教某某在打牌时以借为名,向马某某要现金5万元。
2.2012年,被告人教某某利用分管*******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帮助宜兴市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原项目经理赵某某承揽了马某某承建项目中的空调安装管道工程,2013年下半年,赵某某为教某某位于驻马店市**小区**号楼**楼的住处安装一套中央空调。
3.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教某某利用分管******示范区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收受驻马店****发展有限公司经理李某甲所送现金6万元、加油卡1万元、手机1部,为该公司在项目计划报批、施工建设等方面提供帮助。
4.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教某某利用分管******示范区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收受驻马店市****咨询公司经理郝某某所送2万元人民币,为该公司在示范区承揽工程招标代理项目提供帮助。
5.2016年春节、2017年中秋节,被告人教某某利用分管******示范区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两次收受驻马店市****有限公司经理李某甲所送1万元人民币,为该公司在“高铁新城”项目的施工建设、环保整治等方面提供帮助。
6.2017年6、7月份,被告人教某某利用分管市******示范区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收受河南****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执行经理赵某某0.5万元加油卡一张。2018年春节前后让赵某某为其报销0.9万元的个人车辆维修费用,为该公司在商务中心环廊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等方面提供帮助。
7.2017年中秋节、2018年春节,被告人教某某利用分管******示范区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两次收受河南*****集团公司副总经理逯某某所送0.5万元爱家购物卡、共计1万元。
2015年春节和2016年春节被告人教某某两次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史某某所送红包0.5万元人民币、共计1万元,为该公司在“**国际广场”、“**弘润山”两个项目的施工建设方面提供帮助。
8.2018年4月,被告人教某某利用分管*****示范区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收受**地产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副总经理尚某某所送两张丹尼斯0.5万元购物卡、共计1万元,帮助该公司在“**悦府”项目的未批先建、边建设边办手续方面协调沟通。
9. 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教某某利用分管市*****示范区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帮助上海**城市规划工程设计公司中原分院承揽高铁广场绿化设计项目,教某某收受该院负责人刘某某所送1万元人民币。
10.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教某某利用分管******示范区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帮助驻马店市**广告有限公司承揽了示范区建筑围挡广告业务,非法收受该公司经理宋某某所送0.5万元人民币。
11.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教某某利用分管******示范区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收受驻马店市**设计院副总工申某某所送1万元人民币。
12、被告人教某某利用分管******示范区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帮助河南**广告有限公司承揽了高铁广场彩灯亮化工程项目,于2018年2月14日,教某某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张某某所送1万元人民币。
13、2018年5月,被告人教某某利用分管******示范区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收受驻马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许某某所送0.5万元中石化加油卡,帮助该公司在“**缤纷之窗”项目违法建设免除处罚方面协调沟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调查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干部个人基本情况表,中共驻马店市委组织部文件(2017)**号,中共驻马店市委组织部通知(2017)***号,关于成立市直老干部活动中心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驻马店市******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情况说明,示范区2016年重点工作安排及责任分工表,驻马店市委政府:关于调整和成立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驻马店市委纪委、监察委已交违纪资金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驻马店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办公室—置地国际广场项目进度信息填报情况说明、表格2页,会议记录4页,市直老干部活动中心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会议纪要,西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资料14页,驻马店市老干部活动中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表,驻马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2010)***号、干部活动中心项目建设书的批复、及相关资料,韩某某立案表,袁某某立案审查决定书,郝某某提供示范区2018年项目情况汇报及承揽工程表,李某甲身份证明及李某甲提供的凭证和票据19张,郝某某提供支出证明4页及记帐凭证及招标合同41页、及驻马店市******示范区会议纪要,李某甲身份证明及凭证和票据16页,驻马店市建筑勘察院设计院有限公司证明—申某某负责城市建设设计的技术工作、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河南工**园林广告有限公司证明张某某为公司聘任经理,驻马店***房地产开民有限公司任职证明许某某为公司经理助理、附记帐凭证、合同、免于行政处罚的请示文件,**广告有限公司合同书,赵某某提供账本记录7页,赵某某任职证明为驻马店高铁站前地***工程程项目部执行经理、负责该工程施工及协调相关工作、附相关票据凭证,河南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职证明逯森某某任副总经理,史某某在职证明为**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附示范区这委会处罚通知(文件)、要求整改,驻马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证明尚某某任经理、附****项目配套建筑免于处罚的请求,刘某某提供的凭证4页,******示范区机关公务车辆管理使用办法(试行),教某某住处照片4张,归案经过,教某某手机微信复印件40页,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2018)**号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年百城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案的通知,被告人教某某户籍证明,
2.证人马某某、袁某某、赵某某、李某甲、郝某某、李某乙、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教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建国
助理检察员:宗思华
2018年12月28日
附:1.被告人教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