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1〕134号
被告人排坤翁,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31995********,景颇族,高中文化,无业,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社区居民**路**号附**号。暂住: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社区**幢**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排坤翁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0月,被告人排坤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帮被害人赵某某在芒市找工作为由,虚构找关系需要打点、请人吃饭、喝酒等事由通过支付宝及微信转账方式向赵某某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205389.92元,诈骗所得赃款被排坤翁挥霍。
2020年10月21日13时许,公安民警在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社区**幢**号**楼出租房将被告人排坤翁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转账记录等;2.证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排坤翁的供述;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排坤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排坤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达205389.92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排坤翁犯诈骗罪在有期徒刑4年至5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尹子团
检察官助理:丁 川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排坤翁现羁押于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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