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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拉某某交通肇事案)_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萨检刑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拉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423011977********,藏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区,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段** 工区,无前科。因交通肇事嫌疑,于2019年10月13日被萨某某公安局依法进行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依法对拉某某进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13时40分许,被害人益某某驾驶一辆无证无牌电动三轮车,搭乘次某、益某某、普某、扎某某,从**镇**村前往**镇小学。当车行驶至国道318线**处时,因强行超车与同向行驶并正在作业的养护车辆(藏DB****中型自卸货车)发生相撞,造成被害人次某某、益某死亡,普某某受轻伤一级(伤残等级为九级)。被告人拉某某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有一辆中型自卸货车(藏DB****、一辆电动三轮车;书证有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证明书两份、过磅单、死亡医学证明书、车辆一致性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益某某、普某某家属的陈述;被告人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书一份、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一份、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勘验、检查笔录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拉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拉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事后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索穷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拉某某现**镇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检察证据卷1册;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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