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商睢检一部刑诉〔2019〕20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5********,汉族,初中二年级肄业,务工,住河南省柘城县**乡**村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同年5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N*****白色荣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乡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商丘市睢阳区**路交叉口时,撞到被害人赵某甲停放在路边的商品电动车及卷帘门。经检测,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6.568mg/100ml。经评估,该次事故造成物损估损总值为90560元。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赵某某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赵祥勋人口基本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豫1403财保54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自愿谅解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鉴定意见:编号0461号乙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河南明众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3.视听资料:事故现场监控光盘1张;4.现场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8张;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明知饮酒不能驾驶机动车辆,但仍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凤梅
检察员:韩卫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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