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5271991********,拉祜族,文盲,群众,无业,出生地云南省临沧市,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镇**村委**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被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被济南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被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于2020年1月25日刑满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至8日,被告人扎某某先后多次在海阳市区内采取生拉硬拽、石头砸门等方式到**超市、***水饺等店内盗窃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000余元,具体事实分列如下:
1、2020年8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扎某某步行至海阳市海政路淘宝大厦西侧**超市,采取用手拽断门锁的方式进入店内,盗窃收银机中的500余元现金。
2、2020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扎某某先后采取生拉硬拽大门的方式,分别进入海阳市尚悦百货西门***水饺店内,盗窃收银机中的现金500余元;进入海阳市百货大楼西侧***大药房,盗窃柜台内89元现金;进入海阳市御景苑小区东侧**大药房盗窃现金300余元和价值1552元的VIVO手机一部;进入海阳市凯骊商厦北侧希努尔男装店和蔡大姐小店盗窃未果。
3、2020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扎某某先后采取生拉硬拽大门的方式,分别进入海阳市榆山街与海河路十字路口南侧****酒店内盗窃价值47元香烟两包和现金50余元;进入海阳市榆山街与海河路十字路口东南角**大药房六店盗窃收银台中现金1900余元;进入海阳市榆山街***大药房未窃得财物。
被告人扎某某于2020年8月8日被海阳市公安局抓获盗案。到案后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办案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鉴定意见;3.勘验笔录;4.证人梁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某某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艳芬
检察官助理:姜莉
2020年12月7日
附:1.被告人扎某某被羁押于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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