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单位哈尔滨市道外区**镇**村,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镇**村,法定代表人周某甲,系该村主任。
诉讼代表人周某甲,男,56岁,系哈尔滨市道外区**镇**村党组织书记、主任。
被告人房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51964********,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镇**村,系该村村长, 2019年6月7日因涉嫌非法采矿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10月8日、12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1月18日、12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房某某在担任哈尔滨市道外区**镇**村主任期间,在未取得审批和许可的情况下,通过该村村委会及村民会议,在哈尔滨市道外区**镇**村位于**路北侧、**大坝西侧,**大坝东侧、**南侧合围区域建设垂钓园(野钓园),指使村委会成员并雇佣采砂船在该水域内进行采沙,在被哈尔滨市水政监察局制止并处罚后,仍继续采沙。经审计及鉴定,抽取江砂2,259,723.33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2,597,233.3元)。
经侦查,被告人房某某于2019年6月7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民富村会议记录、记账凭证等;
2. 证人周某乙、陀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哈尔滨市道外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晨旭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国土资源部哈尔滨市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
5.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哈尔滨市道外区**镇**村在未获得审批许可的情况下开采沙矿,被告人房某某作为村主任,在未获得审批许可的情况下,指使村民并雇佣船只开采沙矿,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隋学良
2020年1月9日
附:
1. 被告人房某某现羁押在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2. 本案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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