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二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房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73********,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乡**村**组,现住址四川省金某某**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房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早上,被告人房某某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三轮摩托车由金某某赵镇星月湾小区驶出沿金西路往金某某赵镇康宁街方向行驶。6时53分许,房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金某某赵镇康宁街与金西路交叉路口红灯信号进入路口左转,遇相对步行的被害人唐某某闯红灯信号进入人行横道通行至此处,车辆与唐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唐某某当场死亡(经120医生确诊)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唐某某的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所致重型颅脑损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由房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事发后,被告人房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出警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房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婷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房清弟现被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2、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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