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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戴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2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国家**供电公司**公司职工,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3月25日至4月24日、自2020年5月24日至6月2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3月11日至3月25日、2020年7月25日至8月8日)。被告人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10月间,被告人戴某某谎称可以从沈阳卓展购物中心、万象城购物中心等奢侈品专柜以6.5折至8.5折低价购买奢侈品,并承诺以低于市场价格将奢侈品卖给被害人,诱使被害人委托其代购商品,骗取牛某某(转账地:北京市东城区)、刘某某、邹某某、吴某某订货款共计人民币六百余万元。钱款未退赔。

被告人戴某某于2020年7月28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商场购物单据等;2.书证:被害人提供的奢侈品清单明细,销售发票复印件、奢侈品店铺购买记录、银行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信用卡对账单、审计报告、欠条复印件、购物单据照片、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支付宝交易记录、腾讯公司出具微信交易记录等《融资租赁协议》、《房地产买卖合同》复印件、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何某某、李某丙、高某某、黄某某、陈某甲、张某某、陈某乙、杨某某、崔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牛某某、刘某某、邹某某、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手机及笔记本电脑硬盘等鉴定意见书;7.辨认笔录:牛某某、刘某某、邹某某、吴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何某某、李某丙、杨某某等的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抓获录像等;9.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电话查询记录、网上比对工作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莉

检察官助理:董旭源

2020年8月6日

附注:

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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