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戴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3195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句容市**镇**自然村**号。被告人戴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戴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趁送快递件到句容市**镇**门卫室代收点之机,盗窃其他快递员所送快递件作案7起,窃得衣裤、苹果、洗衣液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881.63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戴某某在上述地点,窃得被害人曹某某内有牛仔裤1条的快递件,价值人民币29.9元。

2.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戴某某在上述地点,窃得被害人赵某某内有上衣3件、休闲裤1条的快递件,价值人民币309.17元。

3.2019年12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戴某某在上述地点,窃得被害人汪某某内有床上四件套1件的快递件,价值人民币258元。

4. 2019年12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戴某某在上述地点,窃得被害人尹某某内有苹果1箱的快递件,价值人民币48元。

5.2020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戴某某在上述地点,窃得被害人步某某内有沙发垫套罩10件的快递件,价值人民币77.99元。

6.2020年5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戴某某在上述地点,窃得被害人潘某甲内有“TOMQI”牌小苏打抑菌香水洗衣液4桶加6袋的快递件,价值人民币80元。

7.2020年6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戴某某在上述地点,窃得被害人杨某某内有透明胶带12卷的快递件,价值人民币78.57元。

案发后,被告人戴某某因盗窃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主动交代上述犯罪事实。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交易截图等书证;2.证人潘某乙、范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曹某某、赵某某、汪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由句容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6.由句容市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美菊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7768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