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戴某某在沪昆高铁雪峰山2号隧道溆浦段斜井内,带领民工胡某某、钟某某、杨某某等人,将被害人周某某存放在斜井内的一台巨山牌JS-1513型柴油移动螺杆空压机及38米电缆线盗出,运至湘阴县石塘乡**村**组**号家中藏匿。经价格鉴定,被盗的空压机、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54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杨某某、树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据等。
2.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戴某某在沪昆高铁雪峰山2号隧道井溆浦段斜井内,将被害人周某某存放在斜井内的7根φ38-20m双层高压风管盗出,运至湘阴县石塘乡**村**组**号家中藏匿。经价格鉴定,被盗的7根风管价值人民币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熊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3.2019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戴某某指使不知实情的民工杨某某、翟某某等人,从被害人周某某存放在沪昆高铁雪峰山2号隧道溆浦段斜井内的一套柴油发电机组上,拆下一台常天发牌L25M柴油机,运出隧道斜井后,被告人戴某某将柴油机盗至湖南省湘阴县石塘乡**村**组**号家中藏匿。经价格鉴定,被盗柴油机价值人民币19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熊某某、翟某某、杨某某、冷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综上,被告人戴某某盗窃三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891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戴某某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张春光
2020年5月8日
附:
4.量刑建议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