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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盗窃案)_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铁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4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阴县,住湖南省湘阴县石塘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局怀化公安处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局怀化公安处逮捕。

本案由广州铁路公安局怀化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5月7日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戴某某在沪昆高铁雪峰山2号隧道溆浦段斜井内,带领民工胡某某、钟某某、杨某某等人,将被害人周某某存放在斜井内的一台巨山牌JS-1513型柴油移动螺杆空压机及38米电缆线盗出,运至湘阴县石塘乡**村**组**号家中藏匿。经价格鉴定,被盗的空压机、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54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杨某某、树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据等。

2.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戴某某在沪昆高铁雪峰山2号隧道井溆浦段斜井内,将被害人周某某存放在斜井内的7根φ38-20m双层高压风管盗出,运至湘阴县石塘乡**村**组**号家中藏匿。经价格鉴定,被盗的7根风管价值人民币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熊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3.2019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戴某某指使不知实情的民工杨某某、翟某某等人,从被害人周某某存放在沪昆高铁雪峰山2号隧道溆浦段斜井内的一套柴油发电机组上,拆下一台常天发牌L25M柴油机,运出隧道斜井后,被告人戴某某将柴油机盗至湖南省湘阴县石塘乡**村**组**号家中藏匿。经价格鉴定,被盗柴油机价值人民币19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熊某某、翟某某、杨某某、冷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综上,被告人戴某某盗窃三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891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戴某某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张春光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在怀化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及补充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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