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57********,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市**镇**号,住广德市**镇**。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戴某某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广德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广德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凌晨4时30分许,在广德市**镇**居住的被告人戴某某饮酒后,进入同在**居住的无性防卫能力的被害人无名氏女性(身份信息不详)居住的房间,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被他人及时发现而未遂,戴某某遂离开该房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明知她人不知反抗,强行与她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戴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此,建议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显松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被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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