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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官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1274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6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庄**镇**村**号,现住上海市奉贤区**镇**庄路**号**室。1988年2月因偷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治安拘留十五天,1995年4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上海市松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8年1月因犯容留卖淫罪被上海市奉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2006年8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8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7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6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在四川省南江县**镇**村4社,现住上海市奉贤区**镇**村**楼**号**室。2019年6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7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5月26日分别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戴某某、官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戴某某在本区**镇**村*****号***室被告人官某某开设的杂货店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并约定五五分成,至案发二人各盈利人民币14750元。2020年4月8日,公安机关当场扣押“亲子乐园”赌博机一台。

另查明,被告人戴某某在本区**镇***村***号***室翁某某开设的棋牌室、**镇***村**号***室其自己开设的棋牌室各放置“武则天”赌博机1台;在**镇**路**号汪某某开设的饭店处放置了“法拉利”赌博机1台、“美女刹车王”赌博机1台。该四台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被公安机关予以扣押。

经认定,上述五台赌博机均具有赌博功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翁某某、汪某某、顾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戴某某放置赌博机的事实。

2.检查证(2020.04.07)、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赌博机认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从上述四个地方扣押五台赌博机(“亲子乐园”游艺机1台、“武则天”游艺机2台、“法拉利”游艺机1台、“美女刹车王”游艺机1台),上述被扣押的五台赌博机经认定具有赌博功能。

3.检查证(2019.06.11)、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询问笔录、工作情况证实,公安机关从奉贤区**镇**村*****号杂货店被告人官某某处扣押“福星高照”字样的赌博机。

4.微信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戴某某、官某某的分成情况。

5.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证实被告人戴某某、官某某的前科劣迹情况。

6.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戴某某、官某某到案的情况。

7.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戴某某、官某某的身份信息。

8.被告人戴某某、官某某的供述、亲笔供词和辨认笔录证实,其二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官某某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戴某某、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戴某某、被告人官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斌

检察官助理成媛媛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官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5、《值班律师意见表》两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7、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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