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164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1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砀山县****庄**村**楼**。被告人戚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曾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戚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11月18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戚某某至常州市武某某**镇**小区,采用爬天燃气管道、翻窗入室等手段先后进入**幢**单元**室赵某某及**室戴某某的家中,窃得人民币共计9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戚某某的身份信息、前科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晁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戚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榕娜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戚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武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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