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19〕509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583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霍邱县人,住霍邱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儿子张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3时26分许,被告人戚某某驾驶皖******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挂号郓翔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颍上县**镇**路口时,因未按交通信号通行且超速行驶,与由东向西张某乙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发生侧面相撞后,驶入相对车道,与停止在停止线内桑某某驾驶的皖******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侧面碰撞,造成张某乙当场死亡、三车及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颍上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戚某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桑某某、张某甲、张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6.案发现场道路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守跃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戚某某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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