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19〕390号
被告人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6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县,现住莒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莒县**镇**村以每口人10棵树的分配方式将该村西南河滩地分配到户,村民均栽种杨树。2018年8月19日莒县**水库开闸泄洪,该村西南河道属于**水库溢洪道,泄洪时部分树木被冲倒,加快了对树木的清理进程。部分有采伐意向的村民找到本村树经纪战某甲等人联系树木采伐事宜,其他经纪人及树贩子也纷纷到村中联系采伐业务。
2018年6月7日,被告人战某某在树经纪战某甲的联系下,以14650元的价格收购战某乙、战某丙等6户村民杨树。2019年1月24日前后,被告人战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该批树木采伐约合立木材积18立方米。
2019年4月8日,被告人战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函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量刑情节证据:被告人战某某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构成坦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红霞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莒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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