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开检部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战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德州市宁津县**镇**村**号,捕前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介绍卖淫,于2019年11月25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战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9日19时许,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董子文化街,被告人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介绍卖淫女韩某某与嫖客程某某、杨某某、何某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因三嫖客没有相中卖淫女韩某某未果,战某某向韩某某转账100红包后韩某某离开。
2019年11月15日,卖淫女被告人战某某先后通过微信联系卖淫女韩某某、王某甲至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维也纳酒店750房间,与嫖客程某某、何某某、杨某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期间三嫖客未相中卖淫女王某甲并让其离开,被告人战某某收取介绍费300元。
2019年11月19日18时许,卖淫女被告人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嫖客王某乙在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格林豪泰酒店833房间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二人见面后王某乙未相中被告人战某某,后被告人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介绍卖淫女张某某前来该房间与嫖客王某乙欲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韩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案发时酒店的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战某某介绍他人卖淫2人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林麟
检察官助理:王善亭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战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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