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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战某某故意伤害案)_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同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82000********,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汤原县**乡**村农民,住黑龙江省同江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24日因殴打他人被同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300元。2019年2月20日因殴打他人被同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2020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同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20年4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同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江市公安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同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1日2时许,被告人战某某与朋友刘某某(女)等人在同江市** KTV消费期间,因不同意被害人王某某填加刘某某的微信,与王某某在二楼走廊发生厮打,王某某指使张某甲、张某乙共同殴打了战某某。战某某从二楼休息厅拿到啤酒瓶摔碎,持碎玻璃返回二楼走廊将王某某左侧胸部扎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8月7日,被告人战某某在同江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侦破经过、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等;

2.​ 证人李某某、张某丙、吴某某等证言;

3.​ 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 被告人战某某供述和辩解;

5.同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战某某系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一年重新犯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从重处罚。被告人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被告人战某某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瑛

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1.被告人战某某现羁押于同江市看守所;

2.案卷3册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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