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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盗窃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20〕2606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6199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河南省安阳市滑县**镇**村**号。2020年7月24日因盗窃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2020年9月10日因盗窃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2日本案于2020年9月2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7日-19日的晚上,被告人成某某在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北门一家快餐店,先后4次采用钥匙开锁手段进入,窃得毛豆、鸡腿等物。

    2、2020年9月8日傍晚,被告人成某某在绍兴市上虞区人民医院宿舍楼**室门口,采用顺手牵羊手段,窃得王某某的外卖1份。

    3、2020年8月27日晚上,被告人成某某在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苑**店,采用爬窗手段进入,窃得胡某某放于收银台抽屉内的人民币300余元。

    4、2020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成某某在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苑**店,采用撬窗手段进入,窃得胡某某的三星手机1只、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及人民币200余元,合计价值人民币850余元。

    5、2020年9月5日晚上,被告人成某某在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小区东门路边,采用从车窗伸手进去将车门打开的手段,在樊某某停放的一辆东风牌面包车内,窃得华为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050元。

    6、2020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成某某在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路**号**店门口,采用扒车窗的手段打开魏某某停放的一辆五菱面包车车门,窃得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扣押清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樊某某、魏某某、胡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辨认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淑琴    

                                  二年十二月一日

附:

 1、被告人成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2、随文移送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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