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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19〕504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51995********,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晋城市**员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泽州县**镇**村**路**号,现住晋城市城区**车站。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成某某在晋城市**车间内因加班安排事项与**员工魏某甲发生口角,过程中成某某使用车间内不锈钢板凳砸伤魏某甲的头部,魏某甲随即报警,次日9时许,兰花路派出所通知成某某与魏某甲到兰花路派出所处理此事,成某某骑摩托车到兰花路派出所,在摩托车车箱内放着一把水果刀,裤子口袋装了一把改锥和一把壁纸刀,计划使用以上工具将魏某甲杀死。魏某甲在其哥哥魏某乙的陪同下到达兰花路派出所,站在院内等候,成某某突然从裤子口袋拿出改锥扎向魏某甲背部,魏某乙阻拦魏某甲时成某某又使用改锥扎伤魏某乙脖子,后成某某被兰花路派出所工作人员控制,魏某甲与魏某乙到医院治疗。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甲的左侧胸腔积气,构成轻伤二级;顶枕部头皮下肿胀,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 被害人魏某甲陈述;

3、​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 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

5、​ 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以故意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持工具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在犯罪时因意志之外的原因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晋超

2019年10月28日

附:

1、​ 被告人成某某现逮捕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 卷宗贰册;

3、涉案作案工具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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