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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谯检刑诉〔2019〕647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221959********,汉族,专科文化,芜湖**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住浙江省绍兴市**区**镇****213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9年5月9日被亳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被告人成某某通过芜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与亳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承接亳州市****综合市场二期仓库物流项目,工程总量共计38000平方左右,该工程系“芜湖**”全额垫资工程。成某某把该项目工程木工和瓦工分包给大清包李某某,李某某分别把C1、C2、C3号楼瓦工、木工分包给郭某某、宋某某等班组,宋某某等人又把木工分包给李某某班组。2017年5月份该项目工程开始施工,期间断断续续停工,至2018年6月份左右彻底停工。2018年6月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工人投诉成某某拖欠工人工资,2018年9月17日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芜湖**”(法定代表人:成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成某某收到该指令书后仍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至今成某某仍拖欠40余名工人工资共计90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查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李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李艳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成某某现被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共327页。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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