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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成某某(曾用名: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95********,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徐汇区**路**弄**号**室,暂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号楼**房间。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11月20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起,被告人成某某为牟利,担任英语考试“枪手”,为能顺利代考,将自已本人证件照片发送给代考中介用于制作照片为成某某、其他信息为被替考考生的假护照,被告人成某某持假护照赴境外参加考试,共计收取到报酬人民币3.3万余元。2019年10月22日10时,民警抓获被告人成某某,并在其住处当场查获11本护照,经向出入境机构查询,上述护照均为假护照。

被告人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邴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成某某租住在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号楼**房间,民警在成某某房间搜查到10余本护照,有的戴眼镜,有的没有戴,一看就是成某某本人等事实。

2.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出入境查询真伪信息等,证明公安机关在成某某暂住处依法扣押11本假护照、一部手机、一台电脑等,经查询,上述护照均为假护照。

3.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公安机关对成某某的一部手机进行司法数据提取。成某某的手机的微信软件中,提取到成某某与微信名为“贵谷子”“豹文”的代考中介聊天记录,成某某提供自己照片给中介用于制作假护照的事实。经审查,在成某某手机内收取豹文、贵谷子支付的代考报酬的费用人民币33700余元。

4.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证明被告人成某某被抓获到案的经过。

5.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成某某的身份情况及无前科。

6.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证明民警在其暂住处查获11本护照,都是其参加替考后留下来的,其提供自己照片后交给中介,由中介联系制作假护照,其出发考试会携带上述假护照至境外参加考试等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伪造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坤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成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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