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戎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55********,汉族,初中文化,已退休,出生地河北省保定市,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现住地天津市南开区**楼**楼**号。1987年4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1年4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日10时许,被告人戎某某至本市南开区**园**园**里**号楼**门**号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个体果蔬店,趁店内无人之际,拉开推拉窗进入店铺,将被害人王某某放置在店铺内钱包中的现金人民币1200元人民币盗走。被告人戎某某使用其中现金人民币5元用于个人消费,剩余钱款藏匿于家中。
被告人戎某某于当日20时许在本市南开区**楼**楼**号**被抓获归案,所余赃款现金人民币1195元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物品照片、指认犯罪现场照片、犯罪时所穿衣物照片;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诉讼参与人身份证明、前科材料等;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说明;
6被告人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戎某某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驰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戎某某现羁押在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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