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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念某诈骗案)(公开版)_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宾检刑检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念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镇**村**屯。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诈骗被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念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宾县**镇**村村民被告人念某在2018年未实际种植大豆的情况下,向**镇**村谎报自家种植大豆面积26.6亩,骗取国家大豆种植补贴款人民币12502元,该款于2019年1月由**镇财政所通过宾州农商银行新甸支行打入念某地补折内。案发后,念某将虚报大豆种植面积26.6亩骗取国家的大豆补贴款人民币12502元全部返还。

经侦查,被告人念某于2019年9月16日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大豆种植面积核实表、补贴发放表、交款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李某某、周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念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补贴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念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兴波

                                     2020年9月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念某取保候审于宾县**镇**村**屯;

2案卷全部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没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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