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德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02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黄骅市**路**小区**号**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日被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德某某准驾车型C1驾驶冀J*****号小型客车,沿新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府左街交口处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任某某相撞,造成任某某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德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及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2.证人杨某甲、孙某某、杨某乙、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德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文成
张德锋
2020年1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黄骅市**路**小区**号**栋**单元**室;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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