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徐本钦,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鲁山县,住鲁山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1993年11月25日被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6月19日释放;因犯盗窃罪,2014年9月2日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8年3月15日被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7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鲁山县公安局张良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窜至张家界市永定区合作桥乡中山村,采取“搭梯子”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许某甲家,未盗得财物;同日凌晨2时许,徐某某采用同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许某乙家,将许某乙放在一楼卧室黑色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21元盗走,徐某某准备离开时被许某乙夫妇发现当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报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河南省第三监狱罪犯档案资料;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甲、许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楚新华
检察官助理:马列新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891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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