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61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0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村**号。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猥亵儿童罪,于2010年7月7日因被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盗窃,于2013年1月9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7年10月26日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8年10月8日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11月29日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至8月27日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先后至昆山市陆家镇联众网咖、时光网咖等地,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盗窃作案3起,窃得现金及手机等财物,合计人民币1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27日凌晨4时许,至昆山市陆家镇联众网咖内,窃得被害人李某某华为牌手机1部,涉案手机已灭失。
2.2020年8月2日凌晨3时许,至昆山市陆家镇时光网咖内,窃得被害人包某某OPPO牌手机1部,涉案手机已灭失。
3.2020年8月27日上午6时许,至昆山市陆家镇吉翔网咖内,窃得被害人刘某某华为牌手机1部及现金人民币100元,涉案手机已灭失。
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材料、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刘洋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包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为志
检察官助理江雪锋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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