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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诈骗案)_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一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射阳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2月12日被局逮捕。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微信平台发布征婚信息,虚构已离婚、有工作等与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胡某某等人谈恋爱交友,以买房、生病、打官司需要借钱等理由,先后多次骗得李某甲等人计人民币142818元(以下计币单位同)供己所用。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微信平台发布征婚信息,虚构已离婚、有工作等与被害人李某甲谈恋爱交友,以在上海买房为由骗得李某甲30000元。

2.2019年9月间,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微信平台发布征婚信息,虚构已离婚、有工作等与被害人李某乙谈恋爱交友,后以自己生病、打官司为由骗得李某乙10600元。

3.2019年9月间,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微信平台发布征婚信息,虚构已离婚、有工作等与被害人胡某某谈恋爱交友,后以帮助其买车、给儿子交补课费为由骗得胡某某7960元。

4.2019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微信平台发布征婚信息,虚构已离婚、有工作等与被害人陆某某谈恋爱交友,后以打官司、赔偿他人、工程招标等为由骗得陆某某74500元。 

5.2020年1月6日至8日间,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微信平台发布征婚信息,虚构已离婚、有工作等与被害人刘某某谈恋爱交友,后以儿子过生日为由骗得刘某某1066元。

6.2019年9月,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微信平台发布征婚信息,虚构已离婚、有工作等与被害人赵某某谈恋爱交友,后以结工程款为由骗得赵某某5092元。

7.2019年12月,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微信平台发布征婚信息,虚构已离婚、有工作等与被害人郭某某谈恋爱交友,后以生病为由骗得郭某某2400元。

8.2019年12月,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微信平台发布征婚信息,虚构已离婚、有工作等与被害人韩某某交友,后以结工程款送礼为由骗得韩某某现金11200元。

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退出赃款人民币60000元由公安机关发还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武某某、蔡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陆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射阳县公安局调取的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小娟

检察官助理:陆亚明

 2020年4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电子证据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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