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791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乡**村,现租住瑞安市**镇**村**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23时36分许,被告人徐某甲推门进入瑞安市**镇**村**路**巷**号被害人徐某乙家一楼,盗走一部银色iPhone6手机和一包红色利群香烟。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356元,被盗红色利群香烟价格为人民币21元,共计人民币377元。
2020年9月23日9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在瑞安市**镇**村**巷**号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侦查报告;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地点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德忍
检察官助理:卢盈盈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在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文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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