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2时20分左右,被告人徐某甲因自己房子门口被被害人徐某乙堆放了杂物,继而与徐某乙发生争吵,之前因房子建房问题一直与徐某乙积怨已久,遂产生将徐某乙房子烧毁的想法。2019年11月12日14时某某,被告人徐某甲在自己的老房子里找到塑料纸并将其放在徐某乙家门和自己老房子双扇门前的番薯竹篾下,通过用打火机点燃塑料纸及番薯竹篾的方式放火,后离开放火现场。火灾致使被害人徐某乙、徐某甲和徐某丙共有的房屋被烧毁,与徐某乙房屋相连的被害人王某甲房屋被部分烧毁,起火周边还有其他房屋。经青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毁房屋的总计价值为人民币585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情况说明、侦查终结报告书、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丁、叶某某、徐某戊、徐某己群、柳某某、徐某庚、徐某辛、王某乙、徐某壬、徐某癸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乙、徐某子、王某甲、徐某丙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青某某【2019】鉴字85号青田县价格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和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制作说明、光盘七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发泄私愤,故意放火烧毁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某某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赖伟珍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青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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