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甲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伪造公司印章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586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伪造公司印章部分:

2014年1月份,被告人徐某甲在担任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经理期间,通过路边小广告人员私自刻制一枚“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印章,2014年7月17日,被告人徐某甲通过曾某某向东阳市融通典当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450万元(以下均指人民币),并在借款合同上加盖了该印章。2015年7月8日,东阳市融通典当有限公司将该450万元债权转让给张某某。2016年3月23日,张某某就该笔借款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列为共同被告,后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向张某某支付欠款450万元,造成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50万元。

2018年8、9月份,被告人徐某甲在丽水市**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丽水市**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材料,通过他人私自刻制了“丽水市**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一枚,用于与他人签订合同使用。

经鉴定,上述二枚印章均系伪造。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部分:

1、2008年12月15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做出(2008)东民一初字第177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人徐某甲应归还洪某某借款本金37万元及利息。

2、2014年2月18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做出(2014)东横商初字第121号民事调解书,被告人徐某甲应归还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2015年11月18日,东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东执民字第6695号执行裁定书,被告人徐某甲应履行还款30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

3、2014年2月18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做出(2014)东横商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被告人徐某甲应归还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2015年11月18日,东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东执民字第6694号执行裁定书,被告人徐某甲应履行还款40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

4、2014年3月25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做出(2014)东横商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徐某某应归还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被告人徐某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2014年2月18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做出(2014)东横商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被告人徐某甲应归还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2015年11月18日,东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东执民字第6693号执行裁定书,被告人徐某甲应履行还款30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

6、2015年11月2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做出(2015)东横调确字第166号民事裁定书,被告人徐某甲应归还金某某借款93万元。

7、2016年7月27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做出(2016)浙0783民初877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人徐某甲应归还厉某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8、2016年12月1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做出(2016)浙0783民初0254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人徐某甲应归还蔡某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

9、2017年3月14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7)浙07民终63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人徐某甲应归还刘某某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

10、2017年10月16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做出(2018)浙0783民初11537号民事调解书,汪某某归还东阳市汇峰文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被告人徐某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9年1月28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做出(2019)浙0783执970号执行通知书,被告人徐某甲应履行支付5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

11、2018年10月22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做出(2018)浙0783民初929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人徐某甲应支付吕某某代偿款350347.26元及赔偿利息损失。

12、2018年11月28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做出(2018)浙0783民初6760号民事调解书,被告人徐某甲应归还卢某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2019年8月9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做出(2019)浙0783执4596号执行通知书,被告人徐某甲应履行还款1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 

被告人徐某甲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案件尚有12件未履行完毕,应履行标的为34346991.7元及利息,已履行1778363.63元,未履行32568628.07元及利息。2016年1月,被告人徐某甲在案件执行期间,为逃避执行,将山东置城置业有限公司用于抵债的济宁市汇景国际综合楼一层106号营业房过户至王某甲名下。2019年6月,被告人徐某甲指示王某甲将该房进行销售,获得售卖所得款项共计105万元,被告人徐某甲未将该105万元用于偿付执行款,而是指示王某甲转账给其女儿徐某乙等人的账户,并使用部分款项购买了王某乙名下的位于高张小区东侧11楼商品房一套。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徐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收据、销售不动产发票、完税证明、缴税刷卡小票、二手车销售发票、领(付)款凭证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赵某某、葛某某、王某丙、王某丁、陈某某、邱某某、王某戊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结论书、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伙同他人伪造公司印章;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甲所实施的伪造公司印章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甲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超华

(院印)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536675****;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