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二部刑诉〔2020〕1095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19198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浙江省余姚市**镇**村**房**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7日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7月21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初至同年7月20日期间,被告人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创建并管理“闲聊”赌博群,并通过在“约牌冲击麻将”手机APP软件中开设网络棋牌室、售卖房卡等方式为毛某某、马某某、徐某乙、赵某某等人进行“割罗松”形式的赌博提供条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6000余元。
同年7月20日,被告人徐某甲被本市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账号信息、照片说明、闲聊群记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身份信息;
2.证人毛某某、马某某、徐某乙、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物勘验工作记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搜查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证据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丹萍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86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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