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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5219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苏省响水县**镇**村**组**号。2020年5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甲伙同傅某某(已判决)、王某甲(已判决)等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路路口,无故殴打被害人江某某、邵某某等人。经鉴定,被害人江某某头面部因遭受外力作用致右枕顶部头皮创口,右眼部挫伤,均构成轻微伤;被害人邵某某面部因遭受外力作用致面部右颧部内侧及鼻背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徐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江某某、邵某某的陈述,证实其遭被告人徐某甲等人无故殴打某某某的情况。

2.同案关系人傅某某、王某甲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徐某甲伙同他人殴打被害人某某某的情况。

3.证人祝某某、李某某、王某乙、何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日被害人江某某、邵某某遭被告人徐某甲等人殴打某某某的情况;证人杨某某、石某某、徐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日现场的殴打经过的情况。

4.上海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验伤通知书,证实被害人江某某、邵某某的伤势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三林公安处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响水县公安局灌东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110报警事件单,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徐某甲到案的经过。

6.刑事谅解书及收款证明,证实被告人徐某甲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况

7.刑事判决书,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徐某甲的身份情况。

9.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聚众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二处轻微伤、一人一处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徐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薛芳

检察官助理赵勤理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3.补充材料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辩护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6.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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