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1〕364号
被告人徐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江西省**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6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危险驾驶
2020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饮酒后驾驶浙DC5****号汽车从诸暨市**广场出发,途经**路**苑路段时,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和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徐某甲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抽取血样登记表、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徐某乙、陈某某的证言,查获经过;
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
二、妨害公务
2020年12月26日2时50分许,诸暨市交警大队**中队辅警田某某在地面巡逻时,发现诸暨市**路**苑路段隔离护栏被撞,被告人徐某甲有酒驾嫌疑,遂联系民警陈某某。陈某某带领辅警杨某某等人到达现场并要求被告人徐某甲下车接受检查。被告人徐某甲拒不下车并开车逃逸,在**公园路口被陈某某等人追上。民警陈某某再次要求被告人徐某甲下车接受检查,徐某甲仍不下车,陈某某遂打开车门将徐某甲拉下车。被告人徐某甲被拉下车后躺倒在地拒不配合执法,陈某某遂指令辅警杨某某、田某某等人将徐某甲抬上警车。过程中,被告人徐某甲脚踹、拳打、手抓警务人员,并拉扯警服、蹬踹警车以逃避检查,致杨某某右肩冈上肌腱损伤、多处挫伤,田某某颈部皮肤擦伤。被告人徐某甲挣脱控制后,又脱掉自己的衣服、裙子,大声喊叫称民警陈某某将其衣服脱光,毁坏警察名誉,造成数十名群众围观。**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处警后,徐某甲仍拒不配合并推搡杨某某。直至3时20分许,被告人徐某甲被派出所民警带走。
经诸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所受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田某某所受人体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门诊病历、要求处理报告、工作证明、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徐某乙、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查获经过;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失程度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又暴力袭击、威胁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甲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故对被告人徐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1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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