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8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镇**村**号,居住地为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路**号**单元**室。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晚,被告人徐某某与其妻子杨某某因离婚事宜发生争执,争执中,被告人徐某某以要跳楼自杀、拿水果刀威胁等方式逼迫杨某某随其回家,杨某某不予理会。2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回到其位于景德镇市珠山区**路**号**单元**室的家中,此时其二女儿徐某丙睡在主卧,大女儿徐某乙、小儿子徐某丁睡在次卧,三个小孩均已熟睡。被告人徐某某便将正在次卧睡觉的大女儿徐某乙、小儿子徐某丁抱至主卧床上,将厨房内的煤气罐搬至主卧床尾,并于23时20分许,拍摄了一段内容为“三名小孩躺在床上,床尾有一煤气罐”的短视频,通过微信发给杨某某,意欲以带着小孩自杀的方式威胁杨某某。视频发出后,因杨某某未及时回复徐某某,被告人徐某某便关闭房门,打开煤气罐阀门释放煤气。
在此之前的23时19分许,杨某某担心被告人徐某某有过激行为,便已经以家庭纠纷为由报警,报完警后,杨某某看了徐某某发给其的视频,随后民警便来到现场,和杨某某等人一起上楼。杨某某等人上楼后在门口发现有浓重的煤气味,便拍打家门请求徐某某开门,后两人进行视频通话。23时41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因心软主动打开家门,煤气罐阀门被随即进入的民警关闭,消防人员、医护人员均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后被送至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三人均为一氧化碳中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出警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指认现场照片,入院记录,户籍信息等;2.证人杨某某、徐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现场核实笔录;5.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七层居民楼里打开煤气罐阀门释放煤气十余分钟,危及不特定多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云龙
检察官助理:吴君君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