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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二部刑诉〔2020〕116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为武汉市武昌区**路**号**栋**单元**楼**室。2019年11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于2020年9月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6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19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江岸区**园**栋**单元**室被告人徐某某租住地,将其抓获,从该房屋卧室衣柜内搜出白色鞋盒1个,从盒内装有的塑料手提袋中搜出白色片剂混合绿色片剂毒品疑似物若干、绿色片剂毒品疑似物3包,紫色片剂毒品疑似物1包、灰色片剂毒品疑似物1包、白色粉末毒品疑似物1包、金色胶囊1包(24颗)。公安人员还从被告人徐某某裤子口袋内查获红色片剂毒品疑似物2包、紫色片剂毒品疑似物1颗、白色晶体毒品疑似物3包。经称量,上述金色胶囊共重138.13克;白色片剂混合绿色片剂中的绿色片剂共重32.58克;其余物品共重415克。经鉴定,上述138.13克物品检出毒品MDMA成分;上述415克物品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32.58克物品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2.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抓获被告人徐某某经过的说明;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毒品检验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自愿认罪、毒品再犯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九年至九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圆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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