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街道**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5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高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
2019年12月05日09时5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赣CQ****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往南行驶至高安市瑞州街道港溪徐家村自家屋侧左拐弯进入巷子时,与行人徐某甲发生碰撞,造成徐某甲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徐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2月05日10时40分许死亡。经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某将徐某甲送往医院抢救,事故中队民警在高安市人民医院将徐某某带至事故现场进行指认,指认完现场之后带回高安市交警大队。
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2020年5月26日下午17时许,高安市公安局民警在高安瑞州街办濠溪“**农庄”饭店查获蛙类活体六、七斤(两个黄色蛇皮袋分装)。当晚,高安市公安局聘请宜春市森林资源监测站技术工程师对查获的蛙类种类、数量和受保护等级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农庄”饭店查获的蛙类活体是98只,其中一个蛇皮袋装有虎纹蛙40只,属国家二级重点体扩野生动物;另一个蛇皮袋装有黑斑蛙46只和沼蛙12只,属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
1.2020年5月2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高安凤凰商城刘某某(另案处理)摊位采购龙虾时非法收购虎纹蛙40只,被告人徐某某用微信支付货款300元(其中龙虾款110元,虎纹蛙款190元)。(刘某某另案处理)
2.2020年5月2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自已经营的“**农庄”饭店,非法收购宋某某(另案处理)送来的使用头灯捕捉的黑斑蛙5、6只,被告人徐某某现金支付货款现金15元。
3.2020年5月26日中午时分,被告人徐某某在自已经营的“**农庄”饭店,非法收购丁某某(另案处理)使用头灯在野外捕捉的黑斑蛙、沼蛙计50来只,计4.2斤重,被告人徐某某用微信支付丁某某货款84元(按每斤20元价格收购)。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6月2日到高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机动车过失导致一人死亡;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虎纹蛙”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徐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倩
(院印)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高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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