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诉刑诉〔2018〕55号
本案由中山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初,被告人徐某某受老板“阿某某”(身份不明,另案处理)雇请预谋从中山市到香港水域走私货物入境。同年4月7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冼某某(已判刑)雇请的冯某某(已判刑)驾驶摩托艇从中山市到达香港水域装载货物走私入境,但发现现场附近水域有香港水警巡逻而放弃走私返回中山市。同年4月10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与冯某某再次驾驶摩托艇(无牌号)从中山市前往香港水域装运货物走私入境。当晚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与冯某某驾艇到达香港**涌**码头,由冼某某及老板“阿某某”安排的人员搬运一批用蛇皮袋包装的穿山甲鳞片搬运上艇,随后被告人徐某某、冯某某二人驾艇返回。次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与冯某某驾艇途经中山市**镇**水道**水闸河涌附近时被公安人员拦截检查,二人立即跳水逃跑。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冯某某并缴获该摩托艇及艇上装载的穿山甲鳞片1495千克(价值人民币1997320元),被告人徐某某成功逃脱。2018年3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杰荧
代理检察员:甘 苗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卷、光碟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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