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3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8月,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婚恋网认识被害人彭某某,谎称自己是香港人肖敏,使用虚假身份与被害人彭某某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增进感情后,以归还公司欠债、公司资金周转等虚假事由骗取被害人彭某某借款335800元,并以生活困难、没钱加油、手机坏掉等事由骗取被害人彭某某微信转账18500元及华为P40手机一部。2020年8月23日,被告人徐某某在番禺区**镇**村**房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徐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良珍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二张。
3.依法扣押的华某某P40手机、作案工具身份证一张,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代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54300元,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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