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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职务侵占案)_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武汉**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区域负责人,出生地安徽省枞阳县,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幢****。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同年4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武汉**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地点位于本区**国际**楼,该公司经常在上海的酒店邀请老师开展宣讲,还包车让学员前往酒店参加宣讲,产生场地费、包车费等费用。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担任该公司上海区域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构产生了包车费及授课老师使用了酒店LED屏的费用,找他人虚开相关发票并向公司报销,侵吞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240825元。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微信聊天记录、劳动合同、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仁和会计集团财务工作手册、证明、费用报销清单、系统费用报销单、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单位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武汉振兴会计事务有限责任公司专项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人民币240825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燕

检察官助理:李畅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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