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130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幢**。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2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徐某某到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餐饮店工作,同时暂住于陈某某租赁的重庆市江北区**村**号**房屋。2020年9月29日,徐某某与陈某某到餐饮店工作后,返回江北区**村**号**房屋,盗窃陈某某放在卧室衣柜中装有现金7000元及卡证等物品的手包一个,随后将手包藏匿于房屋客厅书桌内,返回餐饮店工作。同日陈某某发现被盗后即报警。9月30日,徐某某向陈某某辞职,携带藏在客厅书桌内的手包逃离,取出钱款后将手包丢弃于江北区观音桥一垃圾箱内。事后手包被他人拾得并交还陈某某。
被害人陈某某报警后,公安机关经侦查锁定被告人徐某某。2020年11月4日,徐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指认赃物照片、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证人苟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指认现场笔录等;
6.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未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诗扬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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