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4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胶州市**街**号楼**单元**户。2016年8月2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1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胶州市果品公司宿舍院内盗窃被害人段某某千斤顶一个(因品牌、型号不能确定,无法进行价格认定)。
2、2019年5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伙同李某某(已行政处罚)在胶州市果品公司宿舍院内盗窃被害人段某某废旧变速箱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11.6元。
3、2019年5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胶州市果品公司宿舍院内盗窃被害人段某某废旧水箱二个,逃离现场后被抓获。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6.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附照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李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检查、称重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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