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96********,汉族,宜宾市叙州区人,初中文化,务工,住宜宾市叙州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晚,被告人徐某某伙同未成年人游某某到宜宾市叙州区**街道**村**组,采用割线搭火的方式将吕某某停放在自家厨房檐坎上的一辆奇蕾牌电瓶车盗走,后由于该车没电了,徐某某遂将其藏在叙州区**街道**村**旁的草丛里。2月19日,被害人吕某某发现电瓶车被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当日将徐某某抓获归案,并追回被盗电瓶车返还失主。
2020年3月4日,经宜宾市叙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被盗车辆价格为2016元。
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徐某某盗窃的车辆已追回并返还失主,可以酌情从轻处理;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英贵
检察官助理:黄雪琪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电话18780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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